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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科技大學通識教育課程選課規則

 

 

景文科技大學通識教育課程選課規則
(通005)
民國94年10月11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09月09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議決議
民國97年4月1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全體教師會議決議
民國97年4月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人文藝術學院院務會議決議
民國97年10月3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部份修訂
 
第1條            為彰顯本校人文關懷精神,拓展全人教育願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薰修博雅涵養,會通人文科技,焠鍊生涯進路、奠定終身學習基礎,特開設通識教育課程,供全校學生研習。
第2條            本校通識教育課程,依據通識教育委員會決議(如附件)之課程規範表及通識教育課程規劃委員會之決議(如附件)開設、修課。
第3條            凡本校學生應修習之通識教育課程,及學分數,依97學年度通識教育課程規劃結構及學分時數(32學分)規範表運作、施教。
第4條            知性通識課程分為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人文藝術及健康休閒等四項類別領域,每一領域應開設一定數目之課程供學生選修,學生於畢業前必須修畢知性通識四項領域之課程(計8學分)。
第5條   各系得將2學分專業課程納入四項知性通識領域之一,以融滲式教學型態和通識教育相結合,各系納入知性通識領域的課程可仍為該系學生必修之學分,課目名稱及教學方式先於通識教育課程規劃委員會中協調訂定。各領域開設之課程,由通識教育課程規劃委員會規劃,並經校課程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學生除本條前述之專業通識2學分外,其餘與通識性質相同或相近之課程不得抵免。
第6條  凡本校各學制學生,均應修畢通識教育課程學分否則不得畢業。
第7條  學生選修知性通識課程之作業程序,由通識教育中心會同教務處及資訊中心另定之。
第8條  其餘有關學分抵免事項,悉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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