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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生命教育教師研習營紀錄─李幸玲教授

109學年度生命教育教師研習營紀錄─李幸玲教授

生命教育教師研習營,7/2第二天的課程,上午請到師大李幸玲教授主講「佛學視域下的身體與生死」。

        李教授首先討論了有關胚胎實驗的問題。議題集中在:人類胚胎是不是「人」?並由此延伸出人類胚胎是否具有「位格」(personhood)?應否受到法律視為「權利主體」而得到生存權的保障?

        人類胚胎發育,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受精卵、桑椹胚到囊胚期,第二階段是兩胚層期,第三階段是三胚層期。

由於胚胎發育到第15天,外胚層開始形成「原條」(primitive streak),是未來發育成人類腦、脊椎及神經管等構造的重要關鍵時刻,此時胚胎已具有感覺神經,正是法律上依以區分出十四天以上的胚胎不可用於實驗的關鍵所在。

        由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應用屬於胚胎學臨床三大應用領域之一,其研究來源是否違反生命倫理,以及14天以內胚胎被允許應用於科學實驗的時間判定標準有所爭議,為尋求解決之道,若由胚胎學臨床三大應用領域即找到可替代性的研究來源,即成為解決爭議重要關鍵。日本已有最近的研究,科學家可以從普通系胞中逆培養出幹細胞,這就可以解決許多醫學倫理上的難題。

        有關體外胚胎的法律地位,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1001228日修正的〈人體研究法〉,生長未逾八週的胚胎 被視為「物」,而生長九週至出生前的胎兒則被視為「人」。在我國的現行法中,有關體外胚胎的法侓地位,除多數並未被視為「權利主體」,而是如同財產權上之客體,主體的所有「物」,各法之間對體外胚胎處理的立場並不一致。這是法律見解不統一的一大麻煩點。       

        儒家禮制,《禮記.月令.孟春》這段話看到:「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 此段文字中,談到在孟春萬物初生滋蕃之際,山川澤的祭祀不用雌性牲畜,不捕殺懷孕獸類,不殺害未成長之生命,舉凡不毀鳥窩取蛋、剛出生幼小的動物、以及有仔鳥在巢的飛鳥等生命,皆可以「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蓋括。孩是指年幼者,剛出生的動物都可以稱孩。儒家對於這些人類以外的動物尚且如此愛惜其生命,更何況是作為同類的人類胚胎生命,自理當責無旁貸地負起應盡的道德責任。

儒家仁愛精神展現在對待弱勢生命的態度上,並不是待其是否具有「位格」。孫效智批判蔡昌甫、邱仁宗、李瑞全等之說法,反對並批判李瑞全等新儒家依等差原則贊同犧牲與我們關係疏遠的人類胚胎生命以成就更多人福祉的功利主義思想。 然而,他們的共同之處在於:認為人類胚胎要受到尊重,不被客體化為工具的前提,必須是胚胎自身須具有「人格」或「位格」的條件。此種「人格」或「位格」設定條件的思考。

儒家思想關係密切的經典中,談到古人對胎教的重視,認為婦女懷孕時,母親的飲食與生活喜好對腹中胎兒有直接的影響,進行提出原則性的胎教主張,這些記載都已不是單純地將胎兒視為「一團細胞」或是「母體的重要器官」的立場來看待,而是將胎兒視為具有獨立個體價值的生命存在的態度。則儒家對人類胚胎具有人格地位(位格)的肯定,是固不待言的。

佛教戒律:殺「似人」等同殺人,犯殺戒。四十九天以內的胚胎名為「似人」,四十九天以上的胚胎,與人無異。殺「似人」等同殺「人」,犯殺生戒,與殺「人」無異。

結論︰據儒家仁愛思想與禮制文獻所載對待胎兒的態度,並不能如部分學者所主張依儒家等差原則而推導出同意人類胚胎可有條件地被利用於醫學實驗的結論;相反地,依於孔子「恕」道「推己」、「為他」精神的實踐,人類胚胎並不需要從胚胎是否具有「位格」或是否為「權利主體」來證成其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才應受到尊重,而唯有當實踐者基於尊重「生生之德」的仁愛精神,強調不忍人之心,尊重與成人同樣具足23對染色體的胚胎生命,將其生命無條件地納為自身的道德責任時,人類胚胎即在吾人的道德實踐中具備「道德地位」,如此方可謂符合儒家仁愛的道德理想。

依佛教戒律觀點,胚胎屬於「似人」,奪取「似人」的生命所犯殺戒之罪與殺「人」無異。依於尊重人類胚胎生命不應被客體化為工具的信念,所以對我國民法僅保障母體內胎兒的條件限制,我個人是不贊同的。我們應積極修法保障基於新科技體外人類胚胎也應得到相當的生存尊重,反對基於功利考量將人類胚胎客體化為工具,任意宰制。(以上內容,為通識中心摘錄,並未給講者過目,請留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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